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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试行)》进行补充的通知
2019-08-30 15:53     (查看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扩大人才引进范围,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到学校工作,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对《新疆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8〕7号)相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成立新疆大学人才引进学术水平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根据评定事项专业情况和工作要求确定组成成员,报大学党委同意后组成。负责对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拟引进人员学术水平进行评定。

       1.具有博士学位,毕业于海外一流院校且毕业学科属于毕业院校优势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在学术论文发表方面,达不到申报层次数量或分区要求的;

       2.国内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数量达不到申报层次要求的;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但在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数量或分区方面达不到申报层次要求的;申报一、二、三层次人员,达不到相应要求,但在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或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学术影响力方面特别突出的;

       3.现有评价体系对拟引进人员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主持的科研项目层次等,不能进行准确界定的。

       二、加强高层次人才聘期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后,均需与所聘学院签订引进期岗位任务书。由党委组织(人事)部牵头,组织各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岗位任务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初期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自动解除聘用关系并由所聘学院追回相关待遇。

       三、按比例发放安家费、人才津贴。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及人才津贴实行分年度发放。原则上,安家费按照3年引进期平均发放,中期考核优秀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部分;人才津贴按照7:3比例发放,其中70%每月定时发放,剩余30%按照考核结果予以发放。考核不合格的,停发相关津贴、安家费。

      本补充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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