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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2016-04-21 18:22     (查看次数)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解决大学生党员中“思想入党”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新疆大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活动每两周一次,建立考勤和考核记录。组织生活要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生动活泼,结合实际。可采取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条 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自己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党员经民主评议可评为:(1)优秀党员;(2)合格党员;(3)不合格党员。对于不合格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规定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三条 在讨论学生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党支部、党总支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工作程序和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学生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发现不足,及时弥补,在学习和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五条 学生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条 学生党员要重视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入党联系人的学生党员要认真负责,认真履行《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员发展有关细则》有关规定,其工作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参考。

第八条 学生党员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1)预备期内出现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者;(2)预备期内没有发挥预备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者;(3)预备期内没有履行预备党员义务者;(4)预备期内受到各类处分者。其他延长转正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参与组织非法活动者;(2)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3)参加邪教组织者;(4)参与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5)其他方面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其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正式党员有第九条和第十条行为者,经支部大会讨论,报院党总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有违反新疆大学有关学籍规定处理及迟到、旷到有关规定的,有违反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参加各类学生活动有关规定的,视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预备)党员。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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