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新疆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分团委下设的各团支部。
第二条 团支书于每周日下午5:30(京时)在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621室集合开例会,无特殊情况例会不得取消。
第三条 例会由分团委委员会成员中副书记主持,也可指定人员主持,会议内容要提前备好。
第四条 团支书要备好记录本,在例会中记录好学习内容,将不定期接受检查
第五条 例会期间各团支书要集中精神,深入思考,积极发言。
第六条 委员会指定专人记录,例会前严格考勤,并视团支书情况进行相关记录。
第七条 考勤、例会上的表现及团课开展情况将做为团支书评优的条件,其中例会时出勤及表现将影响其支部推优及积极分子的评选情况,具体情况由分团委委员会商定。
第八条 有事要请假,以假条形式提前说明情况,一月内不得超过两次,累计迟到四次要作出书面检讨,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者,由组织委员找其谈话,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将在两周内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团支书对例会内容及例会总结有异议者,服从组织安排基础上保留意见,以书面形式反映至分团委委员会。
第十条 分团委委员会要重视例会的开展,精心准备例会内容,积极点名、记录,对团支书例会记录进行检查,一月内总结一次,根据情况进行自身完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