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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工作制度
2016-04-21 18:22     (查看次数)

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我院分团委进行思想教育和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推优"工作要按照标准,确保质量,不能追求片面的数量和质量。

第一条 团组织必须坚持作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发展对象工作。

第二条“推优”工作必须密切配合院党总支,领会上级有关精神,作好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活动。

第三条 推荐考察对象名单由支部在广泛讨论及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支部产生推优考察对象名单必须充分考虑以下条件:

1. 思想政治方向准确,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满三个月,入党动机正确,思想上、行动上努力靠拢党组织。

3. 学习成绩优良。

4. 平时表现良好,关心社会,积极参与校、院建设,成绩突出。

5. 能积极参加支部及院有关党的基本知识学习讲座活动,较好的了解党员的基本知识。

6. 推优教育评议中成绩良好。

7. 在团内未受任何处分或撤消处分满一年;密切联系群众,与同学相处融洽,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深度,在群众中的威信较高。

第四条 推优的具体步骤:

1. 在团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团小组酝酿,团支部委员会根据团员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并在团支部委员扩大会议上经充分民主讨论确定推荐对象范围 

2.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推荐对象,并向全体团员公布。团支部委员会将推荐对象名单、个人总结材料、支部群众调查材料及支部意见报院分团委审核。

3. 院分团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充分的讨论进行表决,确定推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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