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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条例
2016-04-21 18:22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新疆大学委员会、新疆大学学生联合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我院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财务制度。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我院分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新疆大学委员会和新疆大学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次申请登记。

第八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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