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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助学贷款条例
2016-04-21 18:22     (查看次数)

为贯彻国家教委教财[1995]58号《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颁发的通知》,参照《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本、专科学生贷款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经济确有困难的本科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设立学生生活贷款。

第二条 学生生活贷款是国家向我院在册本科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学生贷款实行“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 由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教师和学生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贷款审定机构,接收、审查、核准学生的贷款申请,办理贷款协议手续,监督学生贷款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贷款

(一)学生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基本生活、学习费用;

(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三)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提供贷款;

(一)家庭每月人均收入(包括奖金、福利等)在200元以上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学习态度很不端正,不努力者;

(三)瞒报家庭收入,多填人口,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并追回贷款,其情节给于批评以至处分。

第六条 申请贷款手续

(一)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家庭经济状况,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必要的证明材料,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 经院审核同意后,发给《学生贷款申请表》。

(二)由学生将表寄给其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提供人签署担保承诺。

(三)家长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各系审核,报学校批准。

(四)贷款审批和复查每学年一次,在奖学金评定之后办理。批准后又将代办统一办理造册,交财务办,由财务办按月发给。

第七条 管理工作

(一)加强贷款工作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贷款切实起到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到艰苦地方去工作的作用。

(二)明确消息贷款管理职责,严格管理,健全制度和办理程序;

(三)学生工作部(处)奖贷办公室负责贷款的审核;催还等管理工作,并根据条例原则,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办法。

(四)我院要认真按此条例执行,辅导员应根据学生家庭状况,提出可以享受贷款的学生名单,并负责应届毕业生贷款催还,扣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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